关宏静律师亲办案例
借款与欠款差别
来源:关宏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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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于2015年某月某日接到法院法官打来的电话,告知其取开庭传票,赵某一下子就蒙了,啥事啊,告我,我也没咋的啊。到法院后,接到开庭传票以及起诉状方知,原来其前妻吴某将其告上了法庭,诉状中称赵某向吴某借款10万元,请求赵某偿还借款。

赵某找到我,求我帮忙,问应该怎么办?关宏静律师详细了解了情况,原来赵某与吴某于201491日在民证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签署了财产分割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赵某付给吴某十万元,分二次付清,第一次五万元,201591日前全部支付。离婚后,赵某分别于201491日,201492日,201493日分四次向吴某打款,金额总计47900元,另付现金2000元,总计5万元整,因赵某未能依据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吴某五万元,怕赵某抵赖,故于92日找到赵某,要求写一个欠条,并写明是十万元。赵某随手写下欠条:赵某欠付吴某十万元,等赵某有钱一定必交给予吴某。201591日赵某还未来得及给付剩余的五万元,却收到了吴某的一纸诉状,告其还款十万元。

听完赵某讲述的事实,关宏静律师便有了诉讼方案。告知其准备了相关的证据,开始写答辩状,主要观点就是,赵某与吴某之间的十万元纠纷,不是借贷法律关系,而是因离婚析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赵某正积极筹措金钱,仍然愿意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事项。

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

二者产生的法律事实,时效,举证责任,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均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之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吴某未能拿出支付凭证,亦未能说明其钱款来源。并且存在矛盾。

结果:

最后法庭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赔了时间,赔了金钱。

在此,关宏静律师告诫大家,借款与欠款的差别,日常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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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关宏静
  • 执业律所: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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